頭份市立納骨堂櫃位(神主牌位)使用申請須知
一、申請人須檢附之文件:申請人國民身分證、亡者死亡證明書(剛往生者)及除戶證明文件、關係人最新戶籍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與使用者間須符合下列條件: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②非直系且使用人無後代。③申請人如不能親自辦理,得填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④申請人如未成年,應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書。
三、申請人應於核准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繳費。逾期未繳費者,本所得註銷其使用權利。若有不可抗拒原因,未能於期限繳費者,應提出申請延後繳費並經核准後,始得保留。申請人繳納規費完畢後,憑繳款書收據及火化(剛往生者)或起掘(遷移)證明向本堂管理員洽辦進堂事宜。
四、骨灰(骸)櫃位及神主牌位一經入堂使用者,不得要求換位。如需換位,應重新申請,並依規定繳納使用費及管理費。原使用之骨灰(骸)櫃位及神主牌位註銷,已繳費用不予退還;入堂中途退位遷出者,亦同。
五、市民之定義:①亡故時戶籍設於本市連續已滿6個月以上。②出生時初設戶籍於本市。③曾經設籍本市連續10年以上。④亡者於民國前6年死亡且埋葬於本市。⑤申請人現設籍於本市且連續2年以上,其配偶、直系血親及無繼承人之非直系祖先或五等親內親屬(限戶政事務所查無戶籍資料或礙難查詢者)。預購骨灰(骸)櫃位時,應符合定義②或③其中之一。
六、市民依第十點收費標準收費;非市民使用費以5倍計算。
七、亡故時設籍於本市廣興里連續達3年以上之里民,申請骨灰(骸)櫃位時,減免使用費17,000元;亡故時設籍本市尖山里及廣興里連續達3年以上之里民,申請骨灰(骸)櫃位時,減免使用費12,000元。
八、申請人一次申請進堂3罐時,其使用費減收10%;4罐時,其使用減收20%;5罐以上時,其使用費減收30%。購買家族位及往生者非市民時不適用;已適用其他減免優惠者不再依本規定減免。
九、神主牌位於繳費後一律由本堂統一提供申請人使用,不得使用非本堂提供之神主牌,其規格、樣式、材質不得自行任意變更。至誠廳及至德廳新設神主牌位,於預訂進堂前30日得憑繳款書收據向本堂管理員洽辦進堂事宜及領取神主牌位謄寫內、外牌祖先名諱,神主牌位領出後因故遺失或損毀,不予補發;地下室神主牌位外牌由本堂統一印製。
十、收費標準:
(一)骨灰櫃位收費標準
櫃位型式
|
樓別
|
層別
|
使用費
|
管理費
|
個人位(中型)
|
二樓
|
(1)、5
|
45‚000元
|
15‚000元
|
個人位
|
一樓
|
1、2、10、11
|
17‚000元
|
15‚000元
|
3、5、8、9
|
22‚000元
|
6、7
|
27‚000元
|
二樓
|
1、2、8、9
|
17‚000元
|
15‚000元
|
3、5、6、7
|
22‚000元
|
雙人直式家族位
|
二樓
|
1、2、8、9
|
35‚000元
|
30‚000元
|
3、5、6、7
|
45‚000元
|
雙人橫式家族位
|
二樓
|
1、2、8、9
|
35‚000元
|
30‚000元
|
3、5、6、7
|
45‚000元
|
四人家族位
|
二樓
|
1、2、8、9
|
65‚000元
|
60‚000元
|
3、5、6、7
|
85‚000元
|
十二人家族位
|
二樓
|
不分層
|
570‚000元
|
180‚000元
|
(二)骨骸櫃位收費標準
樓別
|
層別
|
使用費
|
管理費
|
地下室
|
1、5
|
17‚000元
|
15‚000元
|
2、3
|
22‚000元
|
二樓
|
1、(5)
|
65‚000元
|
15‚000元
|
2、3
|
85‚000元
|
(三)神主牌位收費標準
位置
|
使用費
|
管理費
|
地下室
|
5‚000元
|
5‚000元
|
一樓前廳
|
20‚000元
|
10‚000元
|
一樓後廳01、06區
|
24‚000元
|
10‚000元
|
一樓後廳02、05區
|
30‚000元
|
10‚000元
|
一樓後廳03區
|
36‚000元
|
10‚000元
|
十一、連絡電話:頭份生命紀念館037-635506。傳真:037-635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