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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須知
生活上息息相關的法律問題:民刑事-家庭、婚姻、土地、債務、繼承---等糾紛,發生地、當事人在頭份鎮者,都能到調解委員會或上網下載聲請調解書〈聲請調解書送交調解委員會,以便安排調解日〉。
一. 受通知人-〈當事人、協同調解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於調解日,須攜帶身分證、印章,請準時親自到場報到。
二. 當事人如不能親自到場,得交身分證印章〈公司者須加公司章、公司營業執照影本〉予代理人,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到場進行調解。
三. 當事人若未成年〈未滿20歲〉,法定代理人〈父與母〉均需到場,或出具委任書,攜帶戶口名簿 或戶籍謄本,到場進行調解。
四. 當事人於其聲明之主張或證據,如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並得直接通知他造。於調解期日,並應攜同所舉證人及所用證物到場。
五.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1至3人列席調解會議協同調解並得邀請其屆時自行到場。
六. 車禍糾紛當事人有投保強制險或任意險者,請自行通知保險公司到場。
七. 當事人如死亡者需附除戶證明、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八. 土地糾紛需附地籍謄本及複丈成果圖。
九. 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案件,應將起訴書、傳喚通知書一併攜同到場。
  • 聯絡人:徐鈺彩
  • 資料來源:民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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