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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館」位於市公所右側,始建於民國59 年間,一樓為集會活動場所,二樓原為「中正圖書館」,由市公所負責維護管理;由於已使用多年,內部設備簡陋,加以年久失修,無法滿足舉辦文化藝術展覽活動的需求,市公所於87年及93年全面加以整修改善,除了可供舉辦常態性文康活動或各種集會,更可作為各類文化藝術展覽活動場所,有效提昇文化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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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堂內部 「中山堂」位於市公所左側,始建於民國58年間,是本市唯一大型集會活動場所間,由市公所負責維護管理;由於已使用 20餘年之久,內部設備簡陋,加以年久失修,無法滿足舉辦高水準文化藝術活動時的需求,經市公所積極向有關單位爭取補助經費,終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充實鄉鎮展演設施」項目補助900萬元、苗栗縣立文化中心補助250萬元,市公所配合300萬元,總工程費合計1、450萬元,於民國86年9月發包,進行整修工程。    

    中山堂外觀 中山堂整修工程項目包括:舞台燈光系統、舞台布幕系統、音響對講系統、 空調系統裝修、觀眾座椅更新、消防設備充實、水電設備改善、投影及備用吊桿系統等,全部整修工程於87年1月完成。此外,87年度市公所再向文建會爭取, 獲得補助添購西德進口鋼琴、除濕機、最新折疊式合唱台、舞蹈專用止滑滑墊等內部設備。設施改善後,可結合政府、社區、社團等有關單位或個人之力量,凝聚社 會資源,共同推動並促進社區發展自主性的文化活動,推出多樣化而精緻的節目演出,培養社區居民具有參與及促進文化活動的熱情,以落實基層文化建設,提昇本 市的藝文水準。

  

頭份市公所中正館為頭份市重要之藝文中心,公所善用中正館前廣場,打造中山老街露天劇場,也爭取到內政部營建署的補助經費,辦理行政廣場環境景觀綠色內涵提昇工程,與露天劇場景觀結合,希望透過整體改造,營造市公所周邊成為兼具藝文、休憩功能的親善空間。中山老街露天劇場於101年9月5日啟用開幕,提供音樂與表演人士自由開放的表演空間,鼓勵鄉親走出戶外,在悠閒的氛圍中親近藝文,連繫鎮民情感的功能,並希望藉由戶外藝文表演,吸引鄉親走入中正館內,欣賞室內的藝文展演,以拓展社區藝文人口。

 

老街露天劇場

自由開放的表演空間

  • 日期:109-06-17
  • 聯絡人:張鈺青
  • 資料來源:財行課
  • 聯絡資訊:037-663038#1312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場館使用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87年12月第1次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0月第2次修訂

中華民國99年04月第3次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07月第4次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10月第5次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09月第6次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06月第7次修訂

  • 頭份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展社會教育,提昇民眾之精神生活水準及統一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規則。
  • 本規則所稱之場館,係指中山堂、藝術館、露天劇場及客家文藝館。

第三條 凡本所場館之設施,在不影響本所正常業務及活動下,有關文化社教活動均得申請使用,但有下列活動,不得申請使用:

    一、違背國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及非法集會者。

    三、經本所確認其活動有損場所建築與設備者。

    四、以集會演出為名,而從事營利活動,缺乏社教意義者。

    五、在場所內辦理外燴餐會活動者。

    六、其他經本所審核認為不宜使用者。

第四條 中山堂限於大型表演、大型會議、大型演講等性質之演出為主,一般小型表演及會議性質不予借用。

第五條 申請使用者,應向本所財行課申請,並於使用前一週辦妥手續,經同意後,依規定使用。

第六條 核准使用期間,不得任意移動或損毀設施,主要設備如音響、燈光、冷氣、放映設備由本所派人全程管理,不得自行開關。

第七條 借用單位如需增用高負載之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所同意,會同本所管理人員辦理,以策安全。

第八條 借用場地不得攜帶易燃物、易爆物及危險性物品進入場地,如經發現註銷往後借用權。

第九條 借用本所場地,除准許張貼之地點外,不得任意張貼傳單、標語。

第十條 租借場地如有損毀者,使用人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場地租用時段與收費標準:

一、場地租用場次分為早上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晚上六時至十時等三個時段,但每次申請使用以不超過當日十二小時為限,且申請使用時間以不超過當日晚上十點為原則,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中山堂、客家文藝館:每場次(以4小時計)場租費新台幣5,000元,鋼琴租用費新台幣4,000元,水電費新台幣1,000元,另須收取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該筆保證金將於場地使用完畢且回復原狀後無息歸還使用人,,借用時間如係下班時間,每場次加收新台幣500元之加班費。超時使用以每小時2,500元加收使用費,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依此類推。

(二)藝術館、露天劇場:每場次(以4小時計)場租費新台幣2,000元,水電費新台幣500元,另須收取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該筆保證金將於場地使用完畢且回復原狀後無息歸還使用人,場地清理及加班費比照前項辦理。超時使用以每小時1,000元加收使用費,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依此類推。

二、如係免收場租費者,水電費、保證金、加班費仍依前項規定收費。

三、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  

   (一)蓄意破壞、毀損各項設備及設施者。

   (二)攜帶易燃物、易爆物、危險性物品及違禁品者。

   (三)任意張貼傳單或標語未經本所同意者。

   (四)使用場地後,未將場地設施復原或清潔者。

   (五)辦理活動與申請標的不符者。

   (六)其他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致本所遭受損害,其應由使用 者賠償而未賠償者。

第十二條 借用單位如使用前須彩排或預演,應於事前辦理借用手續,悉依前各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除下列情形得免收費或免收場租外,其餘一律依第十條規定收費。

一、上級機關、頭份市民代表會及本所列主辦單位之活動免收費。

二、其他經專案簽呈並經市長核准同意者得免收費或免收場租。

前項借用單位如有對外收費之情形則一律按第十條收費標準收費。

前第一項第二款得免收費或免收場租由本所衡酌情況裁定。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頭份市公所場地使用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活動地點

□藝術館

□露天劇場

□中山堂

□客家文藝館

活動名稱

 

活動性質

□會議 □比賽 □表演 □典禮 □研習 □展覽 □講座 □排練 □其他

申請單位

 

申請人(簽名)

 

聯絡電話

 

地  址

 

租借日期

時     段

使用方式

費  用(元)

   年   月   日

□上午(8-12時)

□下午(13-17時)

□晚上(18-22時)

□綵排

□演出

□加時、其他

   年   月   日

□上午(8-12時)

□下午(13-17時)

□晚上(18-22時)

□綵排

□演出

□加時、其他

   年   月   日

□上午(8-12時)

□下午(13-17時)

□晚上(18-22時)

□綵排

□演出

□加時、其他

收費標準

藝術館、露天劇場

中山堂、客家文藝館

  • 場租費(以4小時計)新台幣2000元
  • 水電費新台幣500元

□ 保證金3000元

  • 加班費新台幣500元

□ 超時收費每小時1000元

  • 場租費(以4小時計)新台幣5000元
  • 鋼琴租用費新台幣4000元
  • 水電費新台幣1000元
  • 保證金5000元
  • 加班費新台幣500元

□ 超時收費每小時2500元

                   

......................................................................................................................................

以下由市公所填寫

收費方式請市長核示(請P選):

□免收費

□免收場租費(水電、保證金及加班費依規收費)

□依規收費 

收  費  金  額  總  計

新台幣                     元

承 辦 人

總    務

財行課課長

主任祕書

市     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