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頭份市公所場館使用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87年12月第1次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0月第2次修訂
中華民國99年04月第3次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07月第4次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10月第5次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09月第6次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06月第7次修訂
- 頭份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展社會教育,提昇民眾之精神生活水準及統一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規則。
- 本規則所稱之場館,係指中山堂、藝術館、露天劇場及客家文藝館。
第三條 凡本所場館之設施,在不影響本所正常業務及活動下,有關文化社教活動均得申請使用,但有下列活動,不得申請使用:
一、違背國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及非法集會者。
三、經本所確認其活動有損場所建築與設備者。
四、以集會演出為名,而從事營利活動,缺乏社教意義者。
五、在場所內辦理外燴餐會活動者。
六、其他經本所審核認為不宜使用者。
第四條 中山堂限於大型表演、大型會議、大型演講等性質之演出為主,一般小型表演及會議性質不予借用。
第五條 申請使用者,應向本所財行課申請,並於使用前一週辦妥手續,經同意後,依規定使用。
第六條 核准使用期間,不得任意移動或損毀設施,主要設備如音響、燈光、冷氣、放映設備由本所派人全程管理,不得自行開關。
第七條 借用單位如需增用高負載之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所同意,會同本所管理人員辦理,以策安全。
第八條 借用場地不得攜帶易燃物、易爆物及危險性物品進入場地,如經發現註銷往後借用權。
第九條 借用本所場地,除准許張貼之地點外,不得任意張貼傳單、標語。
第十條 租借場地如有損毀者,使用人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場地租用時段與收費標準:
一、場地租用場次分為早上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晚上六時至十時等三個時段,但每次申請使用以不超過當日十二小時為限,且申請使用時間以不超過當日晚上十點為原則,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中山堂、客家文藝館:每場次(以4小時計)場租費新台幣5,000元,鋼琴租用費新台幣4,000元,水電費新台幣1,000元,另須收取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該筆保證金將於場地使用完畢且回復原狀後無息歸還使用人,,借用時間如係下班時間,每場次加收新台幣500元之加班費。超時使用以每小時2,500元加收使用費,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依此類推。
(二)藝術館、露天劇場:每場次(以4小時計)場租費新台幣2,000元,水電費新台幣500元,另須收取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該筆保證金將於場地使用完畢且回復原狀後無息歸還使用人,場地清理及加班費比照前項辦理。超時使用以每小時1,000元加收使用費,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依此類推。
二、如係免收場租費者,水電費、保證金、加班費仍依前項規定收費。
三、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
(一)蓄意破壞、毀損各項設備及設施者。
(二)攜帶易燃物、易爆物、危險性物品及違禁品者。
(三)任意張貼傳單或標語未經本所同意者。
(四)使用場地後,未將場地設施復原或清潔者。
(五)辦理活動與申請標的不符者。
(六)其他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致本所遭受損害,其應由使用 者賠償而未賠償者。
第十二條 借用單位如使用前須彩排或預演,應於事前辦理借用手續,悉依前各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除下列情形得免收費或免收場租外,其餘一律依第十條規定收費。
一、上級機關、頭份市民代表會及本所列主辦單位之活動免收費。
二、其他經專案簽呈並經市長核准同意者得免收費或免收場租。
前項借用單位如有對外收費之情形則一律按第十條收費標準收費。
前第一項第二款得免收費或免收場租由本所衡酌情況裁定。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頭份市公所場地使用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活動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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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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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劇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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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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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文藝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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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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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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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 □比賽 □表演 □典禮 □研習 □展覽 □講座 □排練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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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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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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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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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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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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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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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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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 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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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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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12時)
□下午(13-17時)
□晚上(18-22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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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綵排
□演出
□加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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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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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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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12時)
□下午(13-17時)
□晚上(18-22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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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綵排
□演出
□加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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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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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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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12時)
□下午(13-17時)
□晚上(18-22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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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綵排
□演出
□加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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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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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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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館、露天劇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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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堂、客家文藝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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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租費(以4小時計)新台幣2000元
- 水電費新台幣500元
□ 保證金3000元
□ 超時收費每小時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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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租費(以4小時計)新台幣5000元
- 鋼琴租用費新台幣4000元
- 水電費新台幣1000元
- 保證金5000元
- 加班費新台幣500元
□ 超時收費每小時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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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市公所填寫
收費方式請市長核示(請P選):
□免收費
□免收場租費(水電、保證金及加班費依規收費)
□依規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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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費 金 額 總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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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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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辦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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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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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行課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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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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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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