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項目:請參酌「苗栗縣頭份市公所補助辦理藝文活動經費審查作業原則」。
二、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2年10月20日(星期五)止。
三、資格條件:(一)公私立學校。
(二)已立案之民間團體、基金會及演藝團體等。
四、審查方式:依據「苗栗縣頭份市公所補助辦理藝文活動經費審查作業原則」相關規定。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一)補助金額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最高不超過新臺幣5萬元,每年每單位以補助1次為原則。
(二)但配合本所年度「施政計畫」辦理之活動或經「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在此限。
六、113年度全案預算:
(一)補助機關及公私立學校:新臺幣40萬元。
(二)補助立案之民間團體、基金會及演藝團體:新臺幣130萬元。
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七、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除依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預算及決算書應主動公開。
註:
一、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相關檔案:
(一)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二)113年藝文活動徵選計畫
(三)申請書附件1(展覽類)
(四)申請書附件2(活動類)
(五)苗栗縣頭份市公所場館使用管理規則
(六)苗栗縣頭份市公所藝文作品申請展覽作業要點
(七)苗栗縣頭份市公所補助辦理藝文活動經費審查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