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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苗栗縣頭份市公所教育管理與輔導業務申請補助審查作業原則」

一、目的:苗栗縣頭份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補助苗栗縣頭份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學校、設籍本市學童學區分配就讀鄰近鄉鎮之學校及經許可立案之民間團體,辦理有關本市各項教育文化活動、各項體育文藝活動,以及學校設備購置及修繕。為使補助對象、條件、標準、經費使用限制及執行成果考核方式有明確規範,以達公平、公正之目的,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本市各國中、小學校、設籍本市學童學區分配就讀鄰近鄉鎮之學校及經許可立案民間團體。

三、申請條件:

  1. 採事前申請為原則。
  2. 同一申請案核定補助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申請補助。

四、補助標準:

  1. 補助金額以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則。但為配合本所年度施政計畫辦理之活動,或經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在此限。
  2. 經許可立案之民間團體申請者,需有5%以上自籌經費配合(須檢附金融機構出具二個月內之證明文件),但申請本所補助辦理兒童及青少年暑期樂活學習營及代表本市參加苗栗縣政府辦理之全縣性運動會者除外。
  3. 經許可立案之民間團體申請者,應於經費概算表內編列公共意外責任險之經費,並檢附保險單或繳費收據影本以資證明,如未依規定投保者,逕由本所扣減總實際補助經費百分之十。

五、補助項目:如屬民間團體辦理各項活動,僅限所需之消費性支出,不包括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1. 辦理各類教育文化活動、競賽。
  2. 參加縣內各項教育活動及競賽,或代表本縣至外縣市參加各類教育相關活動或競賽。
  3. 舉辦各項營隊活動。
  4. 辦理市長盃各類球賽。
  5. 學校物品(非消耗品)設備購置汰換或維修。
  6. 學校房屋建築及其他校園設施改善計畫。

六、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應於辦理計畫二週前,至遲應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以公文收件日為準),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未提供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者不予補助。

  1. 單位備文:民間團體者應載明聯絡地址、電話及聯絡人(須加蓋印信、負責人章),並檢附立案證明、負責人當選證書(聘書)等文件影本。
  2.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指導單位、主(協)辦單位、辦理時間(或期程)、舉辦地點、參加對象、辦理方式、活動流程、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並應加蓋學校或民間團體印信。
  3. 經費概算表:單價、數量須明列,且需有經辦、單位主管(出納)、會計單位及機關首長或民間團體負責人核章,並應加蓋學校或民間團體印信。
  4. 計畫以申請單位為主辦或承辦單位,本所應列為指導或主辦單位。
  5. 其他視個案需要補充之文件,如參加人員名冊、行程表(節目表、競賽規定)、授課內容等。
  6. 檢附資料為影本時,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切結簽章。
  7. 若以同一計畫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聯絡人:頭份市公所客家文化課

聯絡電話:037-663038 分機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