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項目:請參酌「苗栗縣頭份市公所民政業務申請補助審查作業原則」第7點經費核銷標準及第8點“不予”補助
項目。
各警政、消防等機關單位及民間團體,受本所委託承辦大型活動
經「專案簽」「奉市長核准」者,得不受各項補助項目及標準之限制。
二、申請時間: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20日。(12月份執行之活動,應於12月20日前辦理核銷。)
三、資格條件:本市經許可立案民間團體(本市原住民團體)。
四、審查方式:依據「苗栗縣頭份市公所民政業務申請補助審查作業原則」相關規定。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點額上限:
(一)民間團體補助金額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最高不超過新臺幣5萬元,每年每單位以補助1次為原則。
(二)但配合本所年度「施政計畫」辦理之活動或經「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在此限。
六、全案預算:新臺幣10萬元,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七、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除依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
「施政計畫」與「預算」及「地方自治法規」應主動公開。
註:
一、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
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
二、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相關檔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與「苗栗縣頭份市公所民政業務申請補助審查作業原則」及「頭份市公所獎補助自我檢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