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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民政課辦理112年「市內原住民團體辦理活動經費」補助。(112年度全案預算:新臺幣10萬元,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一、補助項目:請參酌「苗栗縣頭份市公所民政業務申請補助審查作業原則7經費核銷標準及8不予補助

                          項目。

                          各警政、消防等機關單位及民間團體,受本所委託承辦大型活動

                          經「專案簽」「奉市長核准」者,得不受各項補助項目及標準之限制

二、申請時間: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20日。(12月份執行之活動,應於1220日前辦理核銷。)

三、資格條件:本市經許可立案民間團體(本市原住民團體)。

四、審查方式:依據「苗栗縣頭份市公所民政業務申請補助審查作業原則」相關規定。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點額上限:

  (一)民間團體補助金額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最高不超過新臺幣5萬元,每年每單位以補助1為原則。

  (二)但配合本所年度「施政計畫」辦理之活動或經「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在此限。

六、全案預算:新臺幣10萬元經費用罄停止補助。

七、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除依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

      「施政計畫」「預算」「地方自治法規」應主動公開

 

註:

一、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
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
二、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相關檔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與「苗栗縣頭份市公所民政業務申請補助審查作業原則」及「頭份市公所獎補助自我檢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