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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8年12月16日起,請勿停放車輛於本市公11停車場(近尚順商圈),違者本所將逕行移置,車輛移置費、及保管費須由車主負擔,不便之處,敬請見諒並請配合。

  • 發布單位:農經課

一、本市公有停車場係本所向私人承租,自109年1月1日起將歸還予土地所有權人。

二、為辦理淨空作業,自108年12月16日起,請勿停放車輛,違者本所將逕行移置,車輛移置費、及保管費須由車主負擔,取車請洽頭份市公所農經課。

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並請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