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規定, 建築工程使用道路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使用道路寬度: (1)道路寬度在四公尺以下者,不得使用。 (2)道路寬度超過四公尺未達六公尺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3)道路寬度超過六公尺以上未達十二公尺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一公尺半。 (4)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上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二公尺。
- 申請使用道路,應於申請建造時填具申請書,檢附使用範圍圖,由本府核定,記載於建造執照上。
- 使用道路應依核准使用之範圍設置安全圍籬。使用人行道者,應 在安全圍籬外設置有頂蓋之行人安全走廊。
- 經核准使用道路之範圍,仍應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如您是因為建築工程緣故,必須使用道路,請依程序向縣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