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負責人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選)時,如有違反移交義務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辦理。假使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部分管理委員解任,又沒有管理委員會改組的情形下,交接事務執行方式,規約如果有規定,依規約規定,如果沒有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不適用條例第20條移交規定。 2.有關函釋可參考內政部98年10月15日內授營管字第098081030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