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業流程:
申請人備妥相關文件→(函送)→頭份鎮公所→(綜合審查)→核發備查證明
處理期限:10天
申請對象:主任委員
二、相關證明文件:
1.申請(變更)報備書。
2.申請(變更)報備檢查表。
3.建築物基本資料表。
4.建築物使用執照(含附冊)或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
5.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6.最新規約。
7.區權會開會公告、會議記錄(成立管理組織之決議)、出席簽到簿、委託書。
8.推舉管理負責人之推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9.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10.申請文件一式五份送頭份鎮公所
三、相關法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請上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或本所網站便民服務下載。
四、上級機關:內政部營建署;主管機關: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