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財政部67年3月4日台財稅第31475號函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至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準此,違建鐵皮房屋在未執行拆除前仍應課徵房屋稅。詳情可洽苗栗縣稅務局竹南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