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建管理及處理程序係依1、鎮公所(建設課)為代行查報單位2、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建築管理及國宅科)為認定單位3、縣政府(工商發展處使用管理科)為拆除單位。 (二)依違建築章處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鎮公所得指定人員辦理違章建築之查報工作。而有關違章建築之勘查、認定、拆除均為苗栗縣政府主管建築機關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