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申請成立(變更)報備所需文件
一、所需相關證明文件
1.申請(變更)報備書。
2.申請(變更)報備檢查表(依報備欄位逐項勾填寫,自主檢查人簽章)。
3.建築物使用執照(含附冊)、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影本皆須加蓋管委會章、新任主委印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4.新當選主任委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核對申請人資料用)。
5.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6.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公告、會議紀錄、出席名冊、會議出席委託書(受託代理出席)。
7.推舉管理負責人之推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申報管理負責人組織者)。
8.最新規約(如無增修免附,新成立者可參考內政部版規約範本)。
二、遺失「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證明書」申請補發所需文件
1.申請補發公文
2.切結書
註:
1.公寓大廈或社區地址即管委會地址。
2.各項文件應簽章處請簽蓋確實(影本三份加蓋管委會章、新任主委印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3.會議紀錄需主持人及紀錄簽名(蓋章)。
4.會議紀錄需載明所選出之委員及所擔任之職務。
5.報備文件共須正本一份影本三份,一式共4份(苗栗縣頭份市公所正本、影本各1份,苗栗縣政府、檢還申請人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