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1. 有生理年齡滿二歲至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未滿五歲之我國籍幼兒。
2. 最近年度之所得均未達申報標準或合併或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
- 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於領取照顧該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
- 幼兒就讀公立、非營利或準公共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期間。
- 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應備文件:(請先備影本)
- 申請表。
- 父母雙方身分證、印章。
- 幼兒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如外籍人士請提供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 幼兒或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