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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 發布單位:社會課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經困實施方案』急難救助
服務電話:(037)663038轉1811
受理單位:社會課、民政課里幹事
依  據:內政部『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一、救助對象:限急迫性變故致生活陷困且急難事由以最近3個月內發生者 。
(一)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1/2以上)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 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二)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三)同一事由以申請2次為限。
二、受理窗口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相關機關、機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報:
(一)村(里)辦公處。
(二)鄉(鎮、市、區)公所。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應檢附文件:
(一)最近1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1份。
(二)全戶財稅資料。
(三)申請人印章。
(四)其他證明文件(選項):
1.死亡證明書及除戶謄本。
2.失蹤證明(向警察機關開立)。
3.罹患重傷病證明:最近1個月內醫院診斷證明書(必須註明:須1個月以上之 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
4.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5.失業證明:請雇主出具證明(非志願失業者)。
6.負擔家計者無薪假前、後薪資明細。
7.喪葬費用支出收據正本。
8.其他。
四、給付方式及給付基準規定如下:
(一)核定機關對符合第三點規定者,應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新臺幣10,000元至30,000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
(二)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訪視小組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第三點規定時,立即先發給新臺幣5,000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後,於24小時內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
(三)關懷救助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予救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內政部再核予救助。同一家庭每年領取政府發給之急難救助金總額,最高以新臺幣100,000元為限。
五、領取救助款項時
(一)請攜帶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原申請書上蓋的印章)。
(二)如無法親自領取者,可委託家屬代領,受委託者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申請人身分證、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