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對象: (一)本服務得由身心障礙者提出申請,或由身心障礙者之家屬、法院或檢察機關、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協助身心障礙者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涉訟事實發生時,需設籍本縣,並領有本縣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由本府依情況需求提供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