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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課有關政令法規宣導事項

  • 發布單位:農經課

1. 山坡地開挖必須向苗栗縣政府農業局申請核准,否則一經查獲將依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之罰鍰。
2. 森林地區或森林保護區如需引火開墾、整地、驅除病蟲者,應於引火前5日填具申請書及位置略圖,向該管消防機關申請,否則將依森林法第53條規定處以刑責(有期徒刑及罰金)。
3. 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者,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否則得依消防法第41條規定處新台幣1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之罰鍰。
4. 在山坡地之開發或利用,其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權人為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
5. 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開發利用等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縣政府)核定,違反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或移至司法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