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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眾通行同意書

  • 發布單位:工務課

壹、依據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所稱現有巷道包括下列情形:
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非屬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者。
三、非屬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經捐獻土地作為道路使用並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者。
四、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本法修正公布前,曾指定 (示) 建築線之巷道,經本府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供公眾通行之巷道應由本府就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之。
貳、依據苗栗縣政府95年7月27日府工交字第0950098782號函95年7月21日會議結論辦理會勘;依『土地稅法減免規則』規定,本同意書僅供民眾向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申請地價稅減免,認定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土地,不作其他證明。
參、依據土地法第34-1條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請土地所有權人應事先通知其他共有人,本所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