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滿六歲至十五歲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有督促子女或受監護人入學之義務,並配合學校實施家庭教育。 2、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頭份鎮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鎮公所處每日新台幣三百元罰鍰,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 ※苗栗縣頭份市強迫入學委員會 特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