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頭份市公所
113年藝文活動徵選計畫
一、辦理目的:苗栗縣頭份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使在本所藝術館、客家文藝館、中山堂及老街藝文劇場等場館舉辦的活動內容多元豐富,並有效利用本所場館空間。
二、 申請資格:
(一) 公私立學校。
(二) 已立案之民間團體、基金會及演藝團體等。
(三) 從事藝文活動創作之個人。
(四) 國內、外公私立藝文團體及從事美術創作之美術作家、收藏家等(不含營利性質之相關團體及補習班等)。
三、 申請項目:
(一) 展覽類:包括水墨、書法、篆刻、油畫、水彩、粉彩、膠彩畫、版畫、陶藝、木雕、攝影、立體雕塑、綜合媒材、美工設計、民俗藝品、數位媒體創作等項。
(二) 活動類:舞蹈類、音樂類、戲劇類、戲曲類、其他類等項。
四、申請手續:自即日起至10月20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須備函向本所客家文化課提出申請,個人申請者(免附函)須檢附身分證影本,相關表件如下:
(一) 申請書(附件1:展覽類。附件2:活動類)。
(二) 計畫(為使藝術向下紮根,申請展覽之計畫內須註明安排至少1場頭份市內各級學校、幼兒園或安親班之導覽活動 ,如未履行,逕由本所扣減總實際補助經費百分之10,並停止補助一次)。
(三) 經費概算表(須註明經費來源)。
(四) 歷年活動成果等。
(五) 作品資料表(彩印)。(非展覽者免附)
(六) 展覽申請承諾書。(非展覽者免附)
(七) 團體者應附團體立案證明影本、稅捐稽徵單位核發之稅籍編號文件影本。
(各項申請文件請自行留存,本所均不予退還)
五、申請計畫由本所依「苗栗縣頭份市公所補助辦理藝文活動經費審查作業原則」審定,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審查。如審查通過並核定酌予補助後,本所將於12月15日(星期五)前函知申請者;未獲審定者亦會通知申請者。
六、申請者接獲通知後,請依排定之檔期按時舉辦,如因故無法如期舉辦,應於活動前30日以書面通知本所取消,如無故取消且未事前通知者,本所得於三年內拒絕受理申請。
七、活動地點為中山堂、藝術館、客家文藝館及老街藝文劇場,由本所排定。如遇上級機關及本所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所另行通知並協調更動、安排時間、地點,甚或取消。
八、活動內容均應取得授權,如有不實,請自負一切相關法律責任,本所概不負責。
九、本計畫未盡事宜悉依本所相關規定辦理。本所保留隨時修改、變更、暫停或終止活動內容之權利。
附註:
一、相關規定:「苗栗縣頭份市公所補助辦理藝文活動經費審查作業原則」、「苗栗縣頭份市公所藝文作品申請展覽作業要點」及「苗栗縣頭份市公所場館使用管理規則」。
二、請至本所網站 (網址http://www.toufen.gov.tw)下載參考運用,路徑:首頁/業務法規及申辦表單,查詢條件「客家文化課」及「113年藝文活動徵選計畫」,並寄送至「351427苗栗縣頭份市中山路232號 頭份市公所客家文化課 收」,封面請註明「113年藝文活動徵選」。
三、本所客家文化課洽詢電話:(037)663038分機1505楊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