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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委會提供「109至110年客語口譯服務實施計畫」,請參考並踴躍申辦。

  • 發布單位:客家文化課

一、依據客家基本法第14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
二、為落實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本會訂定「109至110年客語口譯服務實施計畫」(如附件) ,並提供客語口譯人員及口譯設備支援之服務,協助政府機關(構)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並將服務擴及至民間
企業及團體,以保障民眾聽、說客語之權利,進而推動客語進入公共領域。
三、各單位如有需求,請於活動前1個月至網站(網址https://forms.gle/dYibLtKrMJi5t1V49)「線上申請」,申請期程至110年5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