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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苗栗縣頭份市公所補助辦理藝文活動經費審查作業原則」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補助辦理藝文活動經費審查作業原則」

一、目的:

 頭份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補助機關學校、民間團體於本所中山堂、藝術館、客家文藝館及老街藝文劇場等場地辦理藝文展演及研習活動,為使補助之對象、條件、標準、經費使用限制及執行成果考核方式有明確規範,以達公平、公正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公私立學校。

(二)已立案之民間團體、基金會及演藝團體等。

三、補助條件:

(一)本作業原則以補助申請單位辦理活動所需之消費性經費支出為主,不包括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但經專案計畫核定之補  助,不在此限。

(二)每案申請補助時應於經費概算表內編列公共意外責任險之經費。

四、補助標準:

本作業原則補助金額,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每年每單位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配合本所年度施政計畫辦理之活動,或經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十二月份執行之活動,收件日以十二月十日為截止日)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一)單位備文,並載明聯絡地址、電話及聯絡人(需加蓋圖記)。

        (二)團體者,應附團體立案證明影本、稅捐稽徵單位核發之稅籍編號文件影本。

        (三)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指導單位、主(協)辦單位、辦理時間(或期程)、舉辦地點、參加對象、內容(包

              括辦理方式、活動流程)、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單價、數量須明列)、經費來源等項次。

        (四)計畫以申請單位為主辦單位,本所應列為指導單位。

        (五)計畫書及概算表應加蓋團體印信及負責人章。

        (六)所附資料為影本時應加註簽章並切結與正本相符字樣。

        (七)若以同一計畫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八)其他視個案需要補充之文件。

聯絡人:頭份市公所客家文化課
聯絡電話 :037-663038 分機1505.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