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補助對象:本市轄內已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 二.補助項目:依「苗栗縣頭份市補助環保志工隊獎勵實施要點」、「苗栗縣頭份市環境清潔暨資源回收工作考核要點」相關規定。
- 三.受理申請補助時間:每年一月底前提出申請。
- 四.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由本所考核委員辦理書面審查)。
- 五.補助金額上限:每年每一社區受補助金額不超過新台幣8萬元。
- 六.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
- 七.本所對於接受補助單位申請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 註:申請補助者,如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廻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廻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
- 益衝突廻避法第18項第2項規定處罰。
- 檢附相關檔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苗栗縣頭份市公補助環保志工隊獎勵實施要點」、「苗栗縣頭份市環境清潔暨資源回收工作作考核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