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苗栗縣頭份市公所推展社政業務補助作業審查原則」,請依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一、補助對象:(一)已立案之本市社區發展協會。(二)已立案之社會團體(不含宗親會、同鄉會、寺廟團體)。
二、受理申請補助時間:上半年度活動計畫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出申請,下半年度活動計畫應於每年六月底前提出申請。(12月份執行之活動,應於12月20日前辦理核銷。)
三、補助項目:依「苗栗縣頭份市公所推展社政業務補助作業審查原則」辦理。
四、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
五、補助金額上限:每年每一社區或團體受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每一社區當年度受補助總金額上限,另由本所辦理社區發展協會考核實施計畫,依前一年度之考核等第定之。各社會團體,每年每單位以補助2次為原則。
六、注意事項:
(一) 每案之申請應由申請單位自籌經費百分之五以上經費配合。
(二)新成立之社會團體未滿半年者不予補助。
六、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所對於接受補助單位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申請補助者,如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罰。
檢附相關檔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苗栗縣頭份市公所推展社政業務補助作業審查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