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5年4月23日林產字第1152440320號函及本府115年4月27日府農林字第1150089044號函(諒達)辦理。
- 農業部業於115年3月26日以農授林業字第1142441047號令修正「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獎勵作業規範」,名稱修正為「竹林生產更新獎勵作業規範」(以下稱本規範),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 本案為增加效益及讓民眾有充裕時間申請,本(115)年度全縣(非原住民保留地之林業用地)受理申請案件至計畫上限30公頃為止,請貴機關協助廣為宣導,以增加竹林生產更新面積。
- 重申本規範執行生產更新獎勵之「竹林」伐採作業仍須依「森林法」及「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辦理,並無申請本規範則可毋須申辦採運許可之情事。
- 隨函併附林保署原函、簡報、會議紀錄、宣導摺頁、「竹林生產更新獎勵作業規範」及「竹林生產更新獎勵作業規範申請書件」附件電子檔各1份。
- 上開作業規範及相關申請書件亦公告於本府農業處首頁\便民服務\表單下載,並請貴機關亦發布相關公告訊息於貴機關網頁供民眾檢閱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