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內政部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該署)115年7月13日園署綜字第11510120831號函辦理。
- 依海岸管理法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申請人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前項申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工程行為之許可。」另依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下稱該辦法)規定,須同時具備「位於特定區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使用性質特殊」及「開發利用、工程建設或建築等程序未完成」3種條件者,始須申請特定區位許可。
- 另「室內水產養殖設施附屬屋頂型太陽光電案件」,其主體設施為「室內水產養殖設施」,為避免案件化整為零、規避該辦法第3條一定規模之認定基準,故參照該署112年10月12日園署綜字第1120100721號函示,自即日起,「室內水產養殖設施附屬屋頂型太陽光電案件」或「室內水產養殖設施案件」,倘「室內水產養殖設施」屬分期分區開發或分次申請,並位於同一鄉(鎮、市、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核發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局處)認屬同一申請人且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者,其分期分區開發或分次申請之面積,應累積計算。
- 檢附前開公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