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5年5月11日府商用字第1150100056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本次修正公告擴大要求具有「稅籍登記」的食品及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與製造業者,以及具有「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的食品製造業者,自111年1月1日起,應針對所輸入或製造的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先予敘明。
三、經會簽苗栗縣政府衛生局表示: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凡從事食品製造、加工、調配、販賣、餐飲等行為之個人或團體,不論經營規模與場所,實務上只要有經營事實即屬食品業者。
(二)、市場及夜市攤販如具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者,屬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對象;
(三)、未具登記或僅具稅籍登記之餐飲型攤販,原則不在強制投保範圍。
四、符合應投保條件之食品業者,應依規定辦理產品責任保險投保並完成相關登錄作業,另輔導非屬規範對象之業者,建議得視需要自願性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以兼顧業者及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