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農業部115年4月17日農牧字第1150042636號函、115年3月5日「行政院水及流域永續推動小組第三次策略會議」紀錄及畜牧法辦理。
- 查依畜牧法第5條規定略以,申辦畜牧場登記,應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並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之標準;另依同法第39條規定略以,已完成登記之畜牧場,未依規定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處理廢污或委託代處理廢污,或經檢查其畜禽廢污處理設備或其他主要畜牧設施,未符合第5條第3款或第4款所定標準,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 另查依畜牧法第6條及畜牧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略以,申請畜牧場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辦,但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非屬應提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者,免予檢附,併予敘明。
- 為強化水及流域之污染治理與水禽飼養場所之廢水管理,請貴所針對所轄水禽飼養場所之廢水排放問題妥予輔導,以提升排放水質之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