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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農業部「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全面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措施

  • 發布單位:農經課

一、依據農業部114年10月22日農防字第1141863080B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1項第1款及「飼料管理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具對外效力,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列7種名稱以外之法規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