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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強迫入學條例宣導事項

  • 發布單位:客家文化課

一、年滿6歲至15歲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有督促子女或受監護人入學之義務,並配合學校實施家庭教育。

二、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頭份市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市公所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