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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 發布單位:民政課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其終止三七五租約之耕地分割處理程序,內政部90年 5月1日台內地字第9072827號函頒訂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