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徵兵規則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
法規類別: |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
附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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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市民朋友:
當您接到本所役政服務人員電話通知有關徵集入營時,請務必誠實告知,俾利本所辦理徵集作業。
倘接到徵集令時,除非確實符合下揭法條規定,否則,無法延緩徵集,並請依「徵集令」所示集合時間報到,
其餘部分請熟讀「徵集令」背面「應徵役男入營須知及注意事項」。
徵兵規則 第29條 應徵役男在收受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合於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如附件)所列原因者,得由本人或其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明,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徵集入營。
本所役政服務電話:
037-663038分機1710、1711及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