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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垃圾強制分類」?

  • 發布單位:苗栗縣頭份市公所

所謂「垃圾強制分類」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民眾排出垃圾時,應將垃圾分類為「資源垃圾」、「廚餘」及「一般垃圾」,分別送至資源回收車、垃圾車加掛之廚餘回收桶及垃圾車,如有違反,處以新台幣1,200-6,000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