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財產的一種,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所持有的土地有其支配意願及權利,政府機關本於服務大眾的立場,施設之公共設施係針對不特定民眾使用,如果施作地點屬私人土地,因為土地所有權人必須犧牲部分對土地支配的權利,為了確認土地所有權人確實瞭解並出於自願,所以必須取得土地所有權人書面同意文件。另外,如果該土地屬多人共同持分者,依土地法第34-1條規定,必須有持分權利及人數同時過半或者是單人持分權利超過2/3同意,且同意之地主需書面告知其他人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