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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活動補助案核銷格式

  • 發布單位:客家文化課

核銷結報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對本所核准補助之計畫應確實執行,並於計畫執行後一個月內備文核銷及請領補助款,十二月份執行之活動,至遲其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完畢,並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辦理核銷。
二、核銷應備資料為本所核定函、核定計畫書、領據、切結書、接受鄉(鎮、市)公所補助收支清單、保險單及繳費收據影本、活動成果報告及照片六張以上(加註日期、說明)。前述所需檢附之文件,另案簽辦公告。
三、請領誤餐費、茶水費及材料費等與出席人數相關之費用,應檢附相關人數照片(不以簽到表為惟一認定標準),如相片人數與計畫人數落差過大,本所得不予核銷相關項目金額。活動相關人員鐘點費(主持人、
       表演團體等),應檢附佐證照片;邀請數個表演團體之大型活動,每一表演團體均應檢附照片,無照片者不予核銷相關支出之費用。
四、受補助單位經費核銷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公共意外責任險,依實際投保經費辦理核銷,惟受補助單位如未於活動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投保期間未涵蓋活動全程者,逕由本所扣減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十。
六、領據應加蓋受補助單位圖記或印信與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經手人之印章,並加註受補助單位地址、統一編號及日期。
七、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經費支出,如涉及個人所得及代扣補充保費等事項,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