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向縣政府出具「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2、向鎮公所提出購地申請書,並附上縣政府發出之「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3、附上毗零及欲購之鎮有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區﹝都市計畫內﹞、地籍圖﹝請著色標示﹞。 4、身份證影本及印章。 5、委託書【如非毗零之土地所有權人親自提出,需再附上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