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5年10月16日(星期五)止。
二、補助目的:苗栗縣頭份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使本所藝術館、客家文藝館、中山堂及老街藝文劇場等場館舉辦的活動內容多元豐富,並有效利用本所場館空間,爰辦理本計畫。
三、補助對象:
(一)公私立學校。
(二)已立案之民間團體、基金會及演藝團體等(不含營利性質之相關團體及補習班等)。
(三)從事藝文活動創作之個人。
四、申請項目:
(一)展覽類:包括水墨、書法、篆刻、油畫、水彩、粉彩、膠彩畫、版畫、陶藝、木雕、攝影、立體雕塑、綜合媒材、美工 設計、民俗藝品、數位媒體創作等其他。
(二)活動類:舞蹈類、音樂類、戲劇類、戲曲類等其他。
五、補助標準
補助金額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最高不超過新臺幣5萬元,每年每單位以補助1次為原則。但配合本所年度「施政計畫」辦理之活動或經「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在此限。
六、116年度預算:
(一)補助政府機關:新臺幣40萬元。
(二)補助立案之民間團體、基金會及演藝團體:新臺幣130萬元。
(三)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備註一: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 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備註二、相關檔案:
(一)苗栗縣頭份市公所116年藝文活動徵選計畫
(二)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三)苗栗縣頭份市公所藝文活動申請書
(四)苗栗縣頭份市公所藝文展覽申請書
(五)苗栗縣頭份市公所場館使用管理規則
(六)苗栗縣頭份市公所補助辦理藝文活動經費審查作業原則(本原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七)苗栗縣頭份市公所補助辦理藝文活動經費審查辦法(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八)苗栗縣頭份市公所藝文作品申請展覽作業要點
(九)藝文活動補助案核銷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