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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鄉親配合資源回收、落實垃圾減量

  • 發布單位:清潔隊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及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家戶產生之垃圾應分類後始得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為使鄉親能確實落實資源回收,市公所目前不定期執行垃圾破袋稽查,若發現未落實分類工作,清潔隊員可拒絕收運,並要求完成垃圾分類,若經勸導仍未改善者,依法可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至6,000元以下罰款,提醒鄉親切勿為了一時之便而得不償失。

因應焚化廠嚴格實施落地檢查資源回收物超過20件者,該清運車輛將予以強制退運,再次呼籲鄉親落實垃圾分類,以提升家戶資源回收率並確保資源物有效進入回收體系,及達到垃圾源頭減量,減少資源浪費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