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通過A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為維護公園環境衛生,加強宣導相關事項

  • 發布單位:公園路燈管理所

◎溜狗繫狗鍊  隨手清狗便◎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09年10月16日府水城字第1090788430號函辦理。

二、有關民眾於公園內遛狗未繫牽繩,任由犬隻奔跑、便溺,嚴重影響其他民眾使用權益及活動安全乙案,加強宣導工作。
三、為避免飼主溜狗未清理犬便造成環境污染,提醒在溜狗時要隨手清除狗便,並要繫狗鍊以免追跑傷人。
四、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6款規定,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同法第27條第9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違反者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五、本所在頭份運動公園、蟠桃公園、忠孝公園、徐驤紀念公園及中興路等「遛狗熱區」,各設置兩個狗便清潔袋取用處,請鄉親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