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2目、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4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2月10日環署廢字第1090009420號函,鄉(鎮、市)公所除受本府環保局委託外,並無事業廢棄物處理權限(所謂「處理」係指中間處理、最終處置及再利用等行為,例如:將事業廢棄物傾倒至公所掩埋場)。因本府環保局並未委託轄內公所處理事業廢棄物,本所與本縣轄內其他公所皆不得受事業委託處理事業廢棄物。
二、為避免清潔隊協助商家處理事業廢棄物,招致違法、圖利等疑慮,本府環保局刻正擬訂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規定(標準),俾利公所遵循。上開收費規定(標準)通過前,本所將維持不受事業委託處理事業廢棄物之現況,以符合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