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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情形 已結案
清潔位置 苗栗縣頭份市中華路885巷2號前
回覆內容(114/7/6 上午 10:06:37) 有關您反映中華路885巷2號前有汽機車長期停放一事,說明如下: 一、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另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占用道路車輛,有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二、 經本所派員稽查,現場停放車輛並無破損,外觀上明顯為堪用之車輛,不適用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爰本所已於114年5月23日函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辦理。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順心,頭份市公所敬復。